近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修订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5月1日起,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相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法》指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改造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此外,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